1、孟德斯鸠提出了什么学说的观点
(1)、●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
(2)、如果某件事对我是有利的,而对我的家庭是有害的,我就在精神中排除它;如果事情只利于我的家庭,而不利于法国,我就设法忘记它;如果事情只利于我的国家而不利于欧洲,或者有利于欧洲而不利于人类,我就视它为犯罪。我更喜欢做一个人而不是神。
(3)、专制国家也总结出非常完善的培养奴才性格的办法,这性格主要是怯弱和麻木,对国家、公共事务、法律、家族外的事情非常冷淡,对自己的真正的权利木然无知,想法设法维持暂时的太平。
(4)、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里借助波斯人郁斯贝克之口也说:
(5)、我是一个好市民,因为我一向对我的国家感到满意。我赞赏自己的命运,从未为它感到羞愧,从不羡慕别人的幸运。
(6)、我们应该牢记,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
(7)、斯蒂芬平克总结启蒙运动有四大理念:理性、科学、人文主义和进步。
(8)、他虽然不主张废除死刑,认为“一个公民当他侵犯他人安全导致丧失生命或企图剥夺他人生命时,他应该被处死。死刑是病态人际交往的药剂”,但是主张在刑罚中实行宽和精神,体现人道主义,死刑必须是不得已而用之。
(9)、孟德斯鸠说:“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其政制的直接目标就是政治自由。”也就是说,那些之前提到的国家,例如罗马、斯巴达等等,都不以政治自由作为直接目标。他接下来说:
(10)、可是当时的大部分批评者只是希望有一种更为开明的高效的绝对君主制,而不是借鉴英国那样的代议制民主制促使政府更有效率。
(11)、我会牢牢抓住权力,你看军机处就是我的木偶。
(12)、三权分立与制衡体制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防止独裁与腐败,使各种权力有条不紊的运作起来,提高政府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性,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是分权也会带来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政府各部门互相推诿、议而不决等情况。
(13)、孟德斯鸠的一生是一个战士的一生,他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孟德斯鸠的一生又是一个学者的一生。毕生孜孜不倦的探索着各个科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
(14)、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
(15)、实际上自文艺复兴后,所有的哲学家、文学家、科学家、法学家们所做的工作都是启蒙的工作,这个工作一直在持续。
(16)、这一节是以比较早的一本书,也就是波里比阿(Polibius)的《历史》(History)一书第6章为范本撰写。在波里比阿那里,讨论的是罗马政制的问题。但孟德斯鸠在这里没有谈到波里比阿,那些了解这两个文本的人显然知道这两者之间有关联。作为史家的波里比阿当然有理由将他有关罗马政制的描述放在一个特殊的位置上。这个理由就是他正在讨论第二次布匿战争,在那时,罗马人正处在极度的危险之中。他必须解释,尽管罗马人已经经历了可怕的失败,他们如何去战胜汉尼拔。答案是罗马政制,因此,他是在这个语境下讨论罗马政制的。
(17)、启蒙至今仍然是一项驱逐黑暗,散发光明的事业,多一分光明,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会为了个人的尊严和民族的前途,去捍卫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同时承担自己作为人的责任。而启蒙的首要任务就是唤醒人的这种自由意志,不仅仅是自由意志,而且是成熟的自由意志。这不仅仅是一项属于18世纪的任务。
(18)、三种政体各受不同原则的统治:无论是民主还是贵族统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专制的原则是恐惧。专制国家不需要荣誉,因为专制国家的人都是奴隶,在这一点上彼此完全平等。然而,不同政体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民主和贵族统治之间的区别只是统治人数不同,君主制和专制之间的差别则似乎主要取决于统治者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事实上,孟德斯鸠从雅典城邦民主的实践认定:“以抓阄为方式的表决是民主制的性质,以选择为方式的表决是贵族制的性质”,因为只有抓阄才能让每个公民获得为国家服务的合理机会和预期。因此,现代的所谓“民主”选举在他看来其实更多是贵族制的特征。他还认为最好的贵族制其实就是多数统治,因为那样极少数被统治者根本不能争夺统治权,因而多数人也无意压迫之:“贵族制越是接近民主制就越完美,越是接近君主制就越不完美。”
(19)、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这些立法权的代表们虽然来自人民,却是人民中的“有能力者”,他们应该懂得法律,有政治经验,有充分的能力对全体选民负责,他们是各选区选举的结果。
(20)、施特劳斯:《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讲疏》,黄涛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孟德斯鸠提出了什么学说论证了法律与环境的关系
(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不仅对美国的政体有指导意义,还对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政体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他的理论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进程,成为法国1793年新宪法的重要原则和依据。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也在或多或少的将他的这一理论在实践中运用。
(2)、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他在《政府论》中认为,为了能最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实现法治原则,应践行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是指导国家力量的运行以及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物的权力,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掌握。另外,洛克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执行权和对外权都必须从属于立法权。严格来说,洛克的分权属于两权分立理论。洛克的分权思想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3)、君主政体,君主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源泉,但是,君主的权力还要受基本法律和“中间”权力的一定约束。
(4)、孟德斯鸠在巴黎读完中学,17岁回波尔多大学读法律,硕士毕业后在波尔多高等法院当律师,后来跟随一名法官在巴黎实习四年。
(5)、邦联制和立法权过大的教训使政治家们认识到了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重要性,对1787年宪法和美国现行的联邦制产生了重要作用。
(6)、当然,英格兰是一个现代国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之前所看到的有关古人和现代人所知道的东西做一修正。古人总是谈论德性,现代人则总是谈论财政、贸易等等。也许在这些较低层次的东西——例如财政和贸易等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7)、主子与妻子、妻子与阉奴,阉奴与妻子,其实也可以再加上女仆和阉奴、女仆和妻子的复杂关系。
(8)、虽然孟德斯鸠的重点在于探讨法律作为统治人类的理性,他的自然法理论本身是相当单薄的,只一章匆匆带过。他认为统治人类的自然法则主要有四类:和平、生存、两性之间的吸引力以及对社会群居生活的向往。这些法则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自然禀性;只有进入社会之后,人类才开始制定自己的法。有趣的是,孟德斯鸠不同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各自为战,而在于虚弱和恐惧;只是在进入社会、团结起来之后,人才变得强大,这时才发生国家(或部落)之间的战争。为了确立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公民以及公民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相应需要国际法、政治权利法和民事权利法。但作为统治人类的理性,法律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和特定国家的风土人情乃至物理地貌紧密相连。《论法的精神》之所以洋洋洒洒、鸿篇巨制,正是为了系统探讨复杂人类关系的方方面面。
(9)、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10)、启蒙永远是一个现在进行时态的动词,而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答案。
(11)、这里的“借此”说的是对这一具体的政府的称颂,也就是对他在前面提到的英格兰政府的称颂。他继续写道:
(12)、但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如气候、土地的质量和面积以及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法律还应该与整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这就是“法的精神”。
(13)、尽管所有政府都有一个相同的普遍目标,那就是保存自己,不过,每一个国家各自还有一个特殊的目标。罗马的目标是扩张,斯巴达的目标是战争,犹太法律的目标是宗教,马赛的目标是商贸,中国法律的目标是公众的安宁,罗德人法律的目标是航海,自然的自由则是蛮族的治理目标。一般地说,君主的欢悦是专制主义国家的目标,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标,人人不受约束是波兰法律的目标,结果却是人人受压迫。
(14)、尽管孟德斯鸠借助两个波斯人的视角表达的是“客观”描述,但是实际上更多都是针对当时法国的国家专制主义、宗教的不宽容和社会风尚的普遍放荡所作的精彩绝伦和尖锐的讽刺。在这种戏谑和嘲讽的背后,隐藏着对法国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作的严肃和激烈的抨击。
(15)、《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16)、为了在法兰西共和国或法国政府面前为自己对英国政制的称颂辩护,他在这里才说“理性的过头”。从他的整个论证来说,这里理性并没有过头。孟德斯鸠展示给我们的英国政制,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现实的政制,而是一种理性的秩序(rationalorder)。并因此,这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他一方面说这就是英国政制,另一方面他又说这不是——两种说法都正确。
(17)、孟德斯鸠与伏尔泰相识,他大伏尔泰5岁。据说也认识卢梭,赞赏达朗贝尔,与爱尔维修是好友,狄德罗也欣赏孟德斯鸠。
(18)、思想的使命不就是守护个体的自由与尊严,以及捍卫良好社会的价值原则的么?
(19)、宪法制定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受到了很多限制,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第一批被总统任命的六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一人迟迟拒不履任,一人拒绝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在他任职的六年中在外交方面做出贡献,但是他司法方面的成就几乎没有。相比之下,总统和国会在美国成立之初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也再次说明美国宪法制定的三权分立原则没有在最初的实践中得到体现,司法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0)、所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名字就叫《人权宣言》。
3、孟德斯鸠主张
(1)、也就是说若是没有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也就不必谈什么启蒙。
(2)、 6 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
(3)、1787年宪法使三权分立在美国逐渐确立的标志性事件,但是没有使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在真正的在实践中确立。
(4)、在孟德斯鸠笔下,除了在特定方面做出了一些修饰之外,英国的体系被正确理解为一种合理的秩序。就此而言,它就受教于源自孟德斯鸠的传统——存在于十九世纪上半期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这一传统强调权力的分立等等。
(5)、●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6)、但是《邦联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并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建立了一院制国会,且中央政府权力很小,地方政府权力很大。造成了美国国家内部的松散状况,而形成这种体制的原因在于对行政专制政府的担忧。
(7)、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贵族家庭,1755年2月10日卒于巴黎。曾任律师、波尔多议会议长。从1728年起到奥、匈、意、德、荷、英等国作学术旅行,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其他情况。1731年回国后专门从事著述。
(8)、后宫的妻子们也是凄惨的。因为无法得到生理上的满足,自然对异性产生超乎寻常的想象能力,以弥补不足。
(9)、《波斯人信札》采用了独特的书信体小说方式描写了两个年轻的波斯人在法国的旅行经历及见闻。
(10)、1721年,32岁的孟德斯鸠在荷兰匿名出版了《波斯人信札》。
(11)、《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为此,孟德斯鸠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名为《对的辩护》一书。对反对统治阶级的恶意中伤予以回击。
(12)、后宫的结局是,妻子们终因熬不住而走向自我毁灭。
(13)、只要是君主,谁都可以自我夸口代表人民。人民选择沉默而被人随意代表,是因为有路易十四的残暴。
(14)、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刑法的理论,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的刑法思想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一样,都具有历史进步性。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建立及其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他的刑法思想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延伸,因而丰富且具体,对后世的刑法理论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只是他要求对当时所处的社会进行改良的一种理想。归根结底,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所调整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因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其他诸如刑法之类的人为法都是基于出现了战争状态的产物,是自然法面对社会现实作出的一种妥协。所以,孟德斯鸠总结道:“总而言之,历史已充分地让我们懂得了刑罚除了破坏是不会产生什么好作用的。”这表现了孟德斯鸠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不满和否定,但作为对刑法整体的历史评价,则不免失于片面,不够妥当。
(15)、当孟德斯鸠在这里谈到法律时,他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实定法,而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那种根本法。孟德斯鸠的法律的概念类似于霍布斯的法律概念,这就是强调法律在特定问题上是沉默的。法律通过告诉我们不能做的事情,就潜在地告诉我们可以做的事情。因此,法律的沉默就赋予了我们自由。这就是霍布斯的立场,我们读读《利维坦》的第21章,就会发现霍布斯在这个主题上还说了更多的东西。
(16)、局限性表现在,第一他的理论缺少外部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没有涉及国家权力的纵向制衡,也没有关注到公民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第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在司法权和立法权方面给贵族保留了一定的特权,比如贵族违法是在贵族院受审、立法机关贵族院贵族可以世袭;第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质上维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第他主张的对司法机关的制约是立法机关享有一部分的司法权,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司法机关的权力;第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导致效率低下,当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利益不一致时,会导致效率低下、推诿责任,不利于制定和实施决策。
(17)、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采取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18)、虽然这部包含了近3000脚注的巨著共6大部分、31篇,流芳后世的却主要是前两部分。第四部分分别处理法与生活气候以及贸易之间的关系;第六部分则讨论法律和宗教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但是孟德斯鸠的目的并不是讨论世界各国的实体法本身,而是探讨各国法律所共享的“精神”——规律、原则、灵魂。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故意回避了“自然法”,因为至少自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以来,西方自然法传统带有鲜明的神学色彩,自然法就是上帝刻在人们心中的律法。
(19)、有了知名度后,孟德斯鸠更热衷流连于法国上流社会,并认识了法国元帅,结交了更多的达官显贵。
(20)、《论法的精神》是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这本书提出了“三权分立”说,奠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础,同时它也是一本当代青年不可不读的经典名著。
4、孟德斯鸠注重的是
(1)、人所悲伤的并不是人类的死亡而是他们的诞生。
(2)、我们将在下面考察这一自由得以建立起来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是合理的,自由就会如同在镜子中一样显现得清清楚楚。
(3)、君主国容易奢侈,也容易腐化。卑鄙的人们从奴颜婢膝中得到显贵,官吏们只对上面的“首长”负责,不对人民负责。
(4)、西塞罗根据统治人数的多少对政体进行划分,他认为“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独裁国王,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王政。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人民的城邦(因为人民就这样称呼)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西塞罗认为只有这三种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的第四种国家体制特别值得称赞,因为这种国家体制中有一流的、杰出的首脑,但他不专权,贵族可以掌握一定的权力,重大事情由民众决定,这样就可以保持权力平衡。
(5)、“我们可以规定在每一个政制中都包含有三个要素或者三种权力。一个优秀的立法者必须思考,在这三种权力的名目之下,对于各自来说最为便利的东西是什么。三者中的第一个是审议性的要素,与公共事务有关,并且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制有关,第二个是管理性的要素,第三个是司法性的要素。”
(6)、但是作为法学家的孟德斯鸠在提出分权命题的时候,强调要有一个法律控制体系,以及各个政府部分之间的合理平衡。权力分立要运用于司法功能、行政功能和立法功能之间的关系。
(7)、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8)、●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语言表示的意义还更多。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9)、孟德斯鸠借郁斯贝克之口说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
(10)、这个国家就是英国。在此,我们看到了第一个最清晰的例子,也是唯一的清晰例子,这就是一个将政治自由作为自身目的和直接目标的国家,在此,目标并不必然意味着是它的目的。因为,目的可能是个体的安全,而对于个体的安全来说,政治自由不过是手段。
(11)、孟德斯鸠对中国文化进行了考察,认为它是世界上并存的许多民族文化之反对西欧基督教垄断全部“德行”和“真理”的观点。孟德斯鸠此举的根本目的是
(12)、为了进一步搞清楚这个问题,接下来读第4节的第一段。
(13)、在此期间他与一贵夫人保持暧昧,但是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女人都是靠不住的。
(14)、尚杰认为影响孟德斯鸠一生的最主要因素是他的好奇心。
(15)、随后在老家波尔多居住两年,写出《罗马盛衰原因论》。此后十几年里,依然奔波于波尔多和巴黎之间,成为贵夫人们的文化沙龙的常客。
(16)、在专制的波斯国里,对男人而言,爱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对女人而言,获得男人的爱是幸福的全部含义,因为其他幸福的途径对女人是封闭的。女人们就想尽办法讨好男人。
(17)、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
(18)、 5 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
(19)、在他看来,这君主最大的财富,不是金矿,而是臣民的虚荣心。君主像个大魔法师,能随心所欲地左右臣民的思想。这样的统治靠的是欺骗,而人民却轻易相信谎言,好像臣民只有跟着他以及他的政治势力,才有幸福日子。从意识形态上说,这君主也是傀儡,因为在他背后,还有不能变的思想,一个宗教的乌托邦,几个世袭的教皇。正是他们,让人们相信最为荒唐的道理。路易十四和一切有帝王思想的人一样,喜欢周围恭维着自己的人。那些献媚之徒,只要伺候好上司,哪管人民的疾苦!他们等着舔主子吃剩的宴席。那里可是大有油水,不过主子早已吃够了!主子所要的,只是牌位或面子而已。
(20)、继而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游历欧洲列国,最后抵达伦敦。
5、孟德斯鸠的思想主张提出时间
(1)、这是个对传统信仰权威表示敌视、主张宽恕、研究新思想的学会。
(2)、随着他名声越来越大后,他卖掉法院庭长职位后,彻底弃官从文,常住巴黎。
(3)、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用三权分立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4)、当波斯人穿上欧洲的服装,巴黎人竟然不搭理他了。
(5)、君主制容易培养出一个骄奢淫逸的利益集团,他们官官相护,权力稳固。在君主制下,人人都愿意“当官”,它被视为家族和个人的最大荣誉、幸福的标志。官当得越大,荣誉越大,幸福越多。
(6)、《论法的精神》阐述了各种不同环境与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表述之间的联系。
(7)、挪威哲学家希尔贝克认为启蒙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一种新近苏醒的对理性和人类的信赖。这是一种世俗化的上帝救世论,理性代替了福音,借助于理性,人现在能够揭示实在的最深层本质、获得物质的进步。人将逐渐自主自立,摆脱不合理的权威和神学的监护。思想得到了解放,因为人感到自己是自主的、独立于权威和传统的。
(8)、大多数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共和政体;一个人按照固定和确立的法律执政叫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个人执政,但是只凭他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没有固定的法律。
(9)、游历罗马时的他写了大量的游记,这些都成了他写《论法的精神》的材料。
(10)、洛克认为,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因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它的权力应受委托的目的的限制。但他没有提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人民不应自己行使立法权力,而必须把权力重新交给议会。
(11)、阉奴们肉体的残缺导致精神心理的变态,自然心理残暴。
(12)、《论法的精神》处处洋溢着对自由的崇尚、对专制的鄙视:“一个自由民族可以有一个解放者,一个被征服的民族只能迎来另一个压迫者”;“所有人在共和政体都是平等的,所有人在专制政体也是平等的;前者平等是因为他们就是一切,后者平等则是因为他们什么都不是”;“在一个自由民族,个人论理是好是坏往往无关紧要;只要他们论理就足够了,自由将保护他们免予论理的不良后果。类似地,在一个专制政府,个人论理是好是坏同样有害;只要他们论理,就足以和政体原则背道而驰”;在孟德斯鸠看来,专制必然导致人治:“一个懦弱、无知和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法律的”;“专制国家没有法律,法官自己就是规则。”专制社会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商人只能得过且过,而不能从事太多贸易。政府权力得不到约束,致使贪污盛行、征收和充公频繁发生,使得财产权失去可预期性。所有这些在今天听起来都十分熟悉,让人不得不惊叹孟氏的先见之明。
(13)、《论法的精神》毕竟属于前现代作品,有些地方难免失之教条或武断,例如他认定民主国家的原则是美德,因而必须具备审查官,但是后来的实践证明,恰恰是专制国家才有新闻审查制度。又如,“既然宗教和法律的主要宗旨在于将人造就成良好的公民,可以看到在两者之一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另一个就有必要更贴近这个目标;宗教越宽容,法律就应该越严格。”然而,孟德斯鸠在这里的宗教“宽容”应该是指教义对人的行为要求不严,而不是人们的信仰自由以及对不同信仰的宽容,因为即便国家不能强求人民信仰,各种宗教仍然可能支配人们的信念并对人的行为产生严格约束,从而并不要求严格的法律约束作为补偿。在今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中间,不乏信仰富有活力、人民遵纪守法而法律相对宽松的民族,宗教宽容和法律宽容未必抵触。
(14)、除此之外,孟德斯鸠提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法官就有了压迫者的力量。“他认为,一个自由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的力量,又能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因此必须要做到权力的相互制衡,三种权力既要保持相互独立,同时也要相互制衡。
(15)、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必须和它的性质与特征相符。譬如民主国家“热爱平等”,平等是民主国家的“灵魂”,因而要维持民主,必须谨慎维持社会的平等状态,通过建立类似于罗马等级制度等再分配措施防止社会两极分化。国家有义务发展贸易,“让每个穷人足够舒适并能够和其他人一样工作,把每个富人降到中产层次,从而为了维持或获得财产需要工作。”相比之下,贵族制在本质上是一个不平等的国家,因而只能指望达到一种“适度”,因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过度不平等是颠覆贵族制的根源。和古希腊思想家一样,孟德斯鸠也认为不同政体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譬如民主国家如果出现过度不平等就会向贵族制或君主制过渡,如果过度平等则会向专制国家过渡。
(16)、美国的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具体运用到了美国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制定的实践中,并在实践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关于联邦和州之间纵向分权的理论,还主张设立两院制议会以相互制衡。美国宪法明确也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三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原则。
(17)、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罚的精神影响的,刑罚的精神应该体现宽和,“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该慎而又慎。”刑罚精神应该宽和的原因在于:第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所以刑罚不但要轻,而且除非万不得已不轻易施用刑罚。第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应该顺从自然,从自然给予人类的廉耻心中受到鞭笞,把不名誉作为刑罚的最重部分,这样各种残酷的刑罚就是多余的了。第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它本身应是一种教育手段。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适宜国民性格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法规的适当运用,羞辱刑的施行,长时期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等措施,去教养人民。如果立法者害怕人民的精神已经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所约束,较轻的刑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觉中改进,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变为止。刑罚应当适中,在孟德斯鸠看来,严刑峻法、株连、拷问、肉刑、报复刑、子罪父坐或父罪子坐都是专制主义的产物,是对人格的侮辱,是违反人类的理性的,应当坚决废除。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惧,但也会产生另一种结果,就是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孟德斯鸠一再强调要把不名誉、感到羞耻等作为严厉的刑罚,他说:“在我们的国家里,无论是父亲由于子女的缘故被判罪,还是子女由于父亲的罪过被治罪彼此都会感受羞辱,其严厉程度如同在中国被判处死刑一样”,不需要再施以别的刑罚了。他认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于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而言,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作为刑罚。”他以日本天皇之子被谋杀的例子来说明: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当刑罚残酷无度时,则常常被人们放弃施行,从而导致刑罚的虚置。所以,刑罚应该宽和。
(18)、孟德斯鸠认为,刑罚应当具有教育意义,而不应当仅为了报复或惩罚而惩罚,刑罚的目的在于恢复秩序,即“惩罚犯罪应以恢复秩序为目的。”他说:“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衷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从而否定报复刑。刑罚的教育意义主要在于刑罚不能违反一个国家通行的道德风俗,不能破坏人民的廉耻标准。惩罚犯罪应当以恢复秩序为目的,如果刑罚破坏了道德风俗,就等于间接地破坏了秩序。孟德斯鸠还认为,刑罚应当以必要为原则,一切不是由于必要而施用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19)、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20)、“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在实践中的真正确立
(1)、1748年,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2)、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3)、可是在我看来,思想特别是哲学既要有蒙田那种努力向内关怀自身的内省,也要有努力向外关怀人类社会的情怀。
(4)、郁斯贝克把在巴黎的见闻写信告诉波斯的家人,而他波斯的家堪比后宫,因为波斯是可以一夫多妻。为了防范妻子们偷情,安排阉奴看管。
(5)、法国大革命100年前,1689年孟德斯鸠出生于波尔多(和蒙田算是老乡)一个庄园,家庭为世袭贵族,父亲是个军官。
(6)、39岁时,因为文学名望而当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
(7)、然而,孟德斯鸠并未简单地将自己同英国人等同起来,这一点可以从第6节标题的有趣的写法中清楚地看出来,这个标题是“论英国宪法”(OftheEnglishConstitution),但在这一节中他仅仅提到英格兰两次。并且是以一种谨慎的方式来谈的。他并没有将上议院和下议院等同起来,并且使用了非常抽象的语言。
(8)、勇于求知的人决不至于空闲无事,虽然我并不担负任何重要职务,却总是忙个不停。我以观察为生,白天所见、所闻、所注意的一切,到了晚上,一一记录下来,什么都引起我的兴趣,什么都使我惊讶。我和儿童一般,官能还很娇嫩,最细小的事物,也能给我大大的刺激。
(9)、洛克他以自然法为其法治理论的基础,其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他认为国家由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应当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的。
(10)、关于这个看法有大量的文献。十九时期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也相信这种看法。在我们时代,这种看法遭到了普遍的拒绝。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你们可以在麦基文(McIlwain)的著作中找到关于这一点的讨论,或者在他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讨论中,或者是在他的《宪政古今》中看到相关的讨论。在今天已经没有人这样认为了。
(11)、书一出版就成为畅销书。这点和休谟的《人性论》出版后的待遇大不一样。
(12)、我们那些很风靡的宫斗剧,怎么好意思说是为了爱,一切不就是为了争夺那个国家权力最大的男人的生殖器么?
(13)、他论述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独立原则亦值得我国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借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丰富和发展了历史上关于分权的思想和理论,在西方政治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4)、而最后在伦敦小住时,英国政治中的自由、平等的精神和英国人自觉遵守法律给他留下深刻印象。
(15)、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对世界民主政体的影响
(16)、总体上来说,启蒙运动相信人生的目标是此世的幸福。这个目标可以由人自己通过科学而达到(知识就是力量),要克服这些障碍,我们需要的是启蒙(而不是革命)。通过更多的启蒙,人将自动地更有道德。因此通过启蒙,世界将往前进步。相信个人是有能力为获得有用结果而对手段做出合理选择的。
(17)、“首脑人物是骗子,而要求在下的人同意只做受骗的呆子,这是极难的事。”
(18)、孟德斯鸠是人类政治学说史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开,由不同的权力机关分别行使,以便于权力的相互制约,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发生。
(19)、启蒙思想家们见多识广,思想深刻,与游历分不开。
(20)、《论法的精神》洋洋洒洒百万余字,涉猎了两三个世纪以前的大量风土人情、政治文化与法律制度,却一点不让今天的读者感到乏味,原因在于它是一本充满智慧的经典。每当你对古代风俗习惯的长篇大论开始厌倦的时候,他总会从中总结出一条在当代仍然熠熠闪光的格言。
(1)、很显然,德性自身不能将我们引向自由。如果想要自由,就必须对德性限定。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始终说真话是一种德性。在此不妨想象一个社会,在这里任何人都被迫说真话——这就意味着要有一种比如说审查制度之类的制度,以及意味着要对那些也许是说清白无辜的谎言者给予严厉的刑罚——小说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谎言——在这个方面你尽可以想象。举另一个例子,在两性关系中,这一点非常明显。一切类型的细致的监督和观察,以及诸如此类,如此才能落实德性规则。一个最普通也最庸俗的例子是,那些迫切想要建立德性王国的法国雅各宾分子,想要将断头台一直持续下去,因为这里有太多在德性上不完美的人。
(2)、主张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将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割开来,不同的人或单位分工不同,这样就削弱了君主的权利,使更多的人都参与到了国家大事的制定和实行当中,使平民百姓分得了部分的权利提高了百姓的地位,孟德斯鸠的这个学说可以说是顺应了民意,他的这部著作的提出不仅仅对法国起了重要的作用。
(3)、 4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
(4)、开门见山第一篇,孟德斯鸠讨论了“一般意义的法则”。之所以把这里的laws(lois)翻译为“法则”,是因为孟德斯鸠对“法”的定义是相当宽泛的,不仅包括统治人类的法律,而且也包括统治自然世界的规律:“法则就是从事物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并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存在都有自己的法则:神有神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则,智力比人类更优越的外星人也有自己的法则;野兽有它们的法则,人类则有自己的法。”然而,“人类有自己的法”这句话说得比较暧昧——究竟是人作为道德主体主动为自己制定的法,还只是和其它动物一样被动遵循某些上帝为其制定的自然法?孟德斯鸠没有解释,但是从后文似乎表明两者皆有。法语的loi固然是指实定法,但同时也有定律、规律的意思。譬如“动物有自然法则,因为他们是被感觉联合在一起;他们没有实定法,因为他们不是被知识联合在一起。”和其它动物一样,人作为物质上的存在也受“不变法则”的统治。但和其它动物不同的是,“作为智能动物,他会不断违反上帝确立的法则,并改变他自己建立的法律。”事实上,作为一种“感觉动物”,人受制于错误、无知以及“成千上万种激情”,让他经常忘记造物主、同胞甚至自己的真性,因而需要上帝的律法、道德的律法和政治与民事的律法加以不断约束和提醒。《论法的精神》后文指出,针对人的立法是不能和关于神的立法混为一谈的,因为“人类立法是为了善,宗教则是为了至善。善可以有其它对象,因为存在好几种善;至善则只有一种,并永远不会改变”;另外,“宗教的主要力量来自被人信仰,人类立法的效力则来自被人畏惧。”
(5)、胆怯一直是我生命中的灾难,它使我的机体变得晦暗,拴住我的舌头,遮盖我的思想,干扰我的表达。